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3-03-22 17:5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学院的智力资源和专业优势,促进学院横向科技工作的发展,保障学院和个人的技术经济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院属各部门(单位)、教职工个人,对外承接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项目(以下简称“四技”项目),均纳入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院鼓励院属各单位、个人积极对外开展横向科技项目。凡对外承接的“四技”项目,经学院轨道运输研究所审核、登记备案后,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办法,计入教师个人科研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双师型教师,科研和教学骨干教师评选的条件。
第四条横向科技服务项目归口学院轨道运输研究所管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五条 签订横向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2.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具备履行横向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凡以学院的名义对外正式签订的“四技”合同,均由学院轨道运输研究代表学院签订,其他部门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四技”合同。
第七条 需要以学院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的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学院技术合同要求格式或按委托方提供的合同范本,双方协商草拟技术合同初稿;
2.填写《新葡萄京官网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
3.报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4.与委托方签订正式技术合同书;
5.正式技术合同书原件由学院轨道运输研究所归档保存1份;
6.凡项目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出安全保证措施,作为技术合同书附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合同审批权限: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院属部门(单位)、教职工个人不以学院名义对外所签订的横向科技服务项目技术合同不受上述审批程序限制,但应到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登记备案。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过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合同签定生效后,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有问题和阶段性延期,及时向学院轨道运输研究所通报,并说明原因,积极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签订延长合同期限的补充协议。凡未按期完成,也未办理延期协议者,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所应对横向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项目负责人要积极给予配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履行中的技术合同,确因不可抗拒力或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交学院轨道运输研究所一份备查。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承接的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经费进入学院财务专用帐户,根据项目经费到帐和项目完成进度情况,项目负责人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项目经费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横向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应有利于项目实施,具体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院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审核登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自行试制费用以及交通工具使用费用等。
2.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运输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3.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协作研究开发费。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或加工、制作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支出。
5.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含易通卡、出租车费)、租车、租船费,以及项目实行过程中私车公用发生的一定标准的直接费用(指汽油费、临时停车费、路桥费)。
7.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常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外文修改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常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8.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劳务费。项目组研究人员的劳务酬金、回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研究生助研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等。
11.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2.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13.管理费。指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用于科技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共开支、培训、交流、决策、咨询等。
14.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合理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提留
1.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应该缴纳的相关规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2.院属部门(单位)或教职工个人(团队)经学院许可利用了学院无形资产,但未利用学院有形资产对外承接的横向科技项目,学院不作任何费用提留;
3.院属部门(单位)或教职工个人(团队)在承接对外科技服务项目过程中,需要使用学院教学设备、仪器、场地等有形资产,由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成本费用上缴学院财务,学院科研处(轨道运输研究所)在支付项目经费时要进行审核。
4. 由学院主导落实和组织实施的横向科技项目,学院提留项目总经费5%的管理费和组织协调费。
5. 横向科技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项目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也可按以下比例分配:结余经费的80%为项目组支配使用,5%作为项目组所在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15%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按期完成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全部内容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完成验收证明或鉴定证书、技术合同书、技术成果材料等技术资料到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每项横向科技服务项目预留项目经费的10%作为质保和风险抵压尾款,项目安全顺利完成并按规定办理项目结算手续后,方可结清余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技术成果归属权按技术合同约定实行,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转让权归属学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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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